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12号
借款人(抵押人):巴图那生·那木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夏格加·达日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巴图那生·那木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夏格加·达日玛、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210021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89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2年10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9767.54元;利息人民币10342.12元、罚息人民币466.6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14号
借款人(抵押人):曹镡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镡颢、保证人新疆恒汇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61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7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0266.49元;利息人民币6427.52元、罚息人民币156.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07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陈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陈亮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5130188131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07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2936.75元;利息人民币4646.47元、罚息人民币81.24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库尔班(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6200006293217)
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库尔班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1280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4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库尔班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24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4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3792.36元,利息人民币12167.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5959.9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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