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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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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311175657)

  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953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0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吐尔荪·阿布都克日木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4月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1508.61元、利息人民币3456.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4965.0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郭俊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8407100031)

  保证人: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开庆)。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316号“英伦国际”商住小区A区A2底商住宅楼1单元12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82128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6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俊江、保证人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679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46292.85元、利息2827.70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雷万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006200107)

  借款人(抵押人):杜丙武(男,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801210716)

  被执行抵押物: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商住小区B区项目1号商住楼19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23740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雷万红、抵押人杜丙武、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00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294999.79元、利息3462.7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抵押人:海大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5173010)

  被执行抵押物:米东区龙河南路1095号龙河雅居5栋14层3单元140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68551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蕊、抵押人海大伟、保证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938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537053.94元、利息5753.7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毛(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00305251X)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1969号紫东佳苑4#住宅楼2单元2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24218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12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许毛、保证人乌鲁木齐市恒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231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265144.55元、利息4546.70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明月(男,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8203010434)

  借款人(抵押人):宋庆玲(女,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908083520)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702号东方名苑商住小区4#、5#综合楼2-1001[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60065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8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明月、抵押人宋庆玲、保证人新疆东方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83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34781.89元、利息4359.9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世恒(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7712085116)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商住小区B区项目13号商住楼1605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417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世恒、抵押人宋庆玲、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65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6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15341.32元、利息2942.7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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