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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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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忠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90315025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10256426)

  保证人:新疆绿野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93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5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23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41850.10元、利息及罚息25339.91元,合计1467190.0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2月2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忠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90315025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10256426)

  保证人:新疆绿野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4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2月23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513240.12元、利息及罚息26601.48元,合计1539841.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2月2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山·阿布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9904081158)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6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5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54年6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艾山·阿布都热合曼已逾期64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4年9月22日,欠款本金470000元、利息4433.27元,合计474433.27元,以及2024年9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生·艾布列江(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306101822)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1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至2054年7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叶尔生·艾布列江已逾期127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3月27日,欠款本金925784.66元、利息14138.61元,合计939923.27元,2025年3月2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21号

  借款人(抵押人):黄晓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黄晓芳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3462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3461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民币35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5639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4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5年4月24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267533.32元、利息2276.65元及罚息、复利合计29.3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司卫龙:

  债务人、抵押人司卫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61010081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二手26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司卫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0期(累计10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276238.6元、利息9004.06元,共计285242.66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陈国平、赵卫芳:

  债务人、抵押人陈国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301090316)、赵卫芳(女,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30817694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2022二手32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陈国平、赵卫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9期(累计26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838081.63元、利息24390.64元,共计862472.27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下转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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