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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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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龙,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90624507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梅,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702165020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贤永,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21208507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960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小龙,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梅、李贤永已连续3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8009.29元、利息30790.70元、罚息8091.03元,本息合计276891.0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阳,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909001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宋梅,女,1986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0804816X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阳、宋梅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72617.13元、利息66291.79元、罚息4015.15元,本息合计1342924.0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玉松甫江·依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82072100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3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玉松甫江·依提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455308.42元、利息12897.96元、罚息 567.37元,本息合计468773.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魏三元,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08242018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686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32年9月1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魏三元逾期176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2月12日,欠款本金630201.78元、利息14612.42元,合计644814.20元,2025年2月1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洪义,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603130816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78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陆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至2046年7月12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洪义逾期124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22日,欠款本金415994.34元、利息7483.23元,合计423477.57元,2024年10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夏东,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005200038

  借款人、抵押人:时丽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011140027

  连带责任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2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88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佰柒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夏东、时丽娟逾期140天未还款。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7月9日,欠款本金1703421.37元、利息41772.43元,合计1745193.80元,2024年7月1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24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军旗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军旗、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了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5592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5591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民币32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85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4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25年4月2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51817.56元、利息人民币2410.96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0.6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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