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阿米娜·阿不都,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9010845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阿米娜·阿不都于2024年9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4098的《典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阿米娜·阿不都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整,期限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2月22日,利率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阿米娜·阿不都单独所有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02号1栋6层3单元602[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63982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018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阿米娜·阿不都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阿米娜·阿不都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5年5月22日,出典人、抵押人阿米娜·阿不都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3025元(利息计算过程:250000元×0.3%÷30天×121天=30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综合费用15125(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50000元×1.5%÷30天×121天=15125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合计人民币26815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马艳,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805190023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艳(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805190023)、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2年1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7430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7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513666.83元、利息14155.14元、罚息1012.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8834.03元(大写:伍拾贰万捌仟捌佰叁拾肆元零叁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斯宇,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1209122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强,男,1986年0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60217007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2591号]。
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梁斯宇、张强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42714.77元、利息32862.81元、罚息1690.15元,本息合计1377267.7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凯塞尔·吾甫尔,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70717403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717号]。
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凯塞尔·吾甫尔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4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180666.44元、利息18616.1元、罚息557.76元,本息合计119984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毛鲁旦·买买提玉苏甫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沙塔尔·加帕尔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120108895543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3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5年3月2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063760.62元、利息人民币32343.19元、罚息人民币1005.36元,合计人民币1097109.1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华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121119239649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764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5年3月2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720753.69元、利息人民币16116.41元、罚息人民币424.24元,合计人民币737294.34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54号
被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汗·哈布亚西
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汗·哈布亚西,男,1976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609090831
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汗·哈布亚西、保证人新疆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123125517153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汗·哈布亚西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申请借款伍拾贰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264个月,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7374号]。
截至2024年10月29日,上述贷款已逾期22天,构成违约,贷款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截至2025年5月19日的借款本金510966.73元、利息9125.49元、罚息175.53元,总计520267.75元,并承担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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