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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2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克力木·苏来曼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库尔班那衣·火加合买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克力木·苏来曼、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库尔班那衣·火加合买提签订B:[工]行[明德路]支行[2016]年[乌明综消抵35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12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4115.44元、利息人民币6197.7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9号
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别克·吐洪他托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6年9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别克·吐洪他托拜签订了A:[工]行[明德路]支行[2016]年[乌明二手房65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2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24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2658.55元、利息人民币43743.2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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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8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淑华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宋海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5年5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淑华、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宋海建签订了A:[工]行[明德路]支行[2015]年[乌明二手房34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97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90000元,期限30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95975.32元、利息人民币33183.6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6号
借款人(抵押人):杜建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杜建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梅、保证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A:[二手]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4]年[G39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21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期限18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9191.93元、利息人民币2188.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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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3号
借款人(抵押人):付康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付康娜、保证人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编号60062014100007130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3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10000元,期限18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85633.11元、利息人民币63987.44元、罚息人民币5520.5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4号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米热·艾尔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卜杜合力力·努尔麦麦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米热·艾尔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卜杜合力力·努尔麦麦提签订A:[工]行[明德路]支行[2016]年[乌明二手房58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1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期限24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2817.36元、利息人民币41662.8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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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0号
借款人(抵押人):加帕尔·牙克甫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组力古丽·玉素甫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5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加帕尔·牙克甫、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组力古丽·玉素甫签订A:[工]行[明德路]支行[2014]年[乌明家居抵G027]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24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期限108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081.52元、利息人民币2494.9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1号
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肉孜(曾用名:奥斯曼卡日·肉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肉孜(曾用名:奥斯曼卡日·肉孜)签订A:[二手]字[工]行[乌明]支行[2017]年[47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5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40000元,期限14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4823.08元、利息人民币33288.4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3号
借款人(抵押人):吐提姑丽·马木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5年6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吐提姑丽·马木提签订A:[工]行[明德路]支行[2015]年[乌明二手房51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47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7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18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9582.48元、利息人民币52094.1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晨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8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晨光签订A:[二手]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4]年[G24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94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40000元,期限18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5835.2元、利息人民币38442.3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5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建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8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建强签订A:[二手]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4]年[G26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09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216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9622.65元、利息人民币12724.0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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