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7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子龙、石雪莹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已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20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2020年借字第110385号《个人借款合同》及2020年保字第110385号《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肆拾万元整,期限为24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作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614号。现合同已到期,借款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属违约,银行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5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92999.98元及利息95185.23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488185.21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你们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博、杨姣平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已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20年3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2020年借字第110054号《个人借款合同》及2020年保字第110054号《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陆拾万元整,期限为24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作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049号。现合同已到期,借款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属违约,银行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5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11535.47元及利息41879.06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253414.53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你们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全娟、刘照强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已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20年1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2020年借字第110030号《个人借款合同》及2020年保字第110030号《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肆拾万元整,期限为24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作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34号。现合同已到期,借款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属违约,银行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5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74064.33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424064.33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你们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殷勇、冯琳

  保证人:新疆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殷勇、冯琳,保证人新疆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已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20年1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2020年借字第10018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伍拾万零肆仟元整,期限为360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殷勇、冯琳,保证人新疆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出具了《借据》,并作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192号。因借款人殷勇、冯琳累计多期未按时还款,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26条、第27条违约责任条款,银行宣布立即到期并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4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89098.06元及利息60847.88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549945.94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你们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要东

  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陈要东、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已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19年12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2019年借字第10012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伍拾贰万陆仟元整,期限为360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陈要东、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出具《借据》,并作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537号。因借款人陈要东累计多期未按时还款,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26条、第27条违约责任条款,银行宣布立即到期并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4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8183.53元及利息106526.74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614710.27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你们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海涛:

  借款人(抵押人)张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01008231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负责人刘光忠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1]年[50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28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1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41年6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4期、累计违约11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16033.16元、利息人民币12119.2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28152.45元(另贷款人要求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唐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03236335)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64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924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22000元,借款期限15年。截至2025年4月2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逾期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4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30728.08元、逾期利息2349.46元、逾期罚息95.3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33172.9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