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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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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金乐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82800X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C座36层D室,法定代表人:蔡燕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M8Q6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楼180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保证人:金秀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10273119)

  保证人:蔡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107220826)

  保证人:郑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106192611)

  保证人:孙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8203200046)

  保证人:周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204291425)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借字第03141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保字第03141号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4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仟柒佰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债务人因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5月12日欠款本金37339806.82元、利息331909.37元,本息合计37671716.19元,2025年5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6800132A,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17楼,法定代表人:周英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M8Q6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楼180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李存良(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08063617)

  保证人:余咏梅(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03151921)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了《重组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协议书》、编号为2021年保字第03166号-1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075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3年12月12日的欠息金额为贰佰壹拾玖万零玖拾陆元柒角伍分(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结清时为准),欠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欠息金额,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5月12日欠息金额为726774.1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6800132A,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17楼,法定代表人:周英

  抵押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M8Q6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楼180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新疆万田乐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EUD6F,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万田集团,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李存良(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08063617)

  保证人:余咏梅,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03151921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了《重组贷款利息归还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488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4年11月27日的欠息金额为肆佰玖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柒角柒分,贷款欠息金额按还款计划还款。现债务人因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欠息金额,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5月12日欠息金额为4933320.7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金乐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82800X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C座36层D室,法定代表人:蔡燕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M8Q6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楼180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保证人:金秀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10273119)

  保证人:蔡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107220826)

  保证人:郑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106192611)

  保证人:孙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820320004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了《重组贷款利息归还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81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0日的欠息金额为贰佰伍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肆角贰分,欠息金额按还款计划还款。现债务人因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欠息金额,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5月12日欠息金额为2493898.4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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