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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衣马木马合提·普拉提:
债务人、抵押人衣马木马合提·普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830451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2月20日签订了2024二手90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44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衣马木马合提·普拉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债务人累计11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947402.27元、利息34225.11元,共计欠款981627.38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巴哈尔丁·司马义、司马义·阿不都热合满、阿比不汗·牙合甫:
债务人、抵押人巴哈尔丁·司马义(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007230038)、共同借款人司马义·阿不都热合满(男,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5609060016)、阿比不汗·牙合甫(女,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640216002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5]年[025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474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巴哈尔丁·司马义、共同借款人司马义·阿不都热合满、阿比不汗·牙合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3月5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债务人累计21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292100.38元、利息30183.22元,共计欠款322283.6元,以及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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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亚生·买买提、吾热古丽·巴克尔:
债务人、抵押人亚生·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601071456)、吾热古丽·巴克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1032423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5]年[032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64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亚生·买买提、吾热古丽·巴克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3月27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8日,债务人连续15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163766.6元、利息9313.63元,共计欠款173080.23元,以及自2025年4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白金亮:
借款人(抵押人)白金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70927451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205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50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45年10月1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6期、累计违约28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8135.69元、利息人民币7285.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75421.2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合那特·阿米提:
借款人(抵押人)合那特·阿米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70210121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11月13日签订了[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3]年[16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5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53年12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8期、累计违约8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4501.31元、利息人民币12054.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6556.0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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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90623201X)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ZHUNUSSOVA MERUYERT,护照:N07165219
借款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共同借款人ZHUNUSSOVA MERUYERT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5年5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15人二手房325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至2035年5月21日,借款金额人民币 38万元整,期限240个月,抵押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自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乌市天山区中湾街1339号吐曼金桥花园2栋4单元402室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新乌证内字第14344号。借款人及抵押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属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共同借款人ZHUNUSSOVA MERUYERT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5年3月6日,借款人库尔班别克·吐尔逊、ZHUNUSSOVA MERUYERT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277406.65元、利息28315.38元,共计人民币305722.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13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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