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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新疆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众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方向置业有限公司、甘顺进、李玲、申红梅:
借款人、抵押人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厚英、保证人新疆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新疆众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锋、乌鲁木齐中山方向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玲、自然人保证人甘顺进、李玲、申红梅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2年新银借字第08008号《经营性物业抵押借款合同》、2022年新银借抵字第08008-1号《抵押合同》、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1号、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2号、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3号、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4号、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5号、2022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8-6号《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整,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及置换贷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自有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处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9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新疆银行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9月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发生《经营性物业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新疆法治报》第6845期刊登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4月28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本金人民币537997863.57元、利息人民币62271133.49元,合计人民币600268997.0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4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20833×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125×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璇:
债务人、抵押人张璇(女,身份证号:65900119880604186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8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二手177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3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28日,贷款违约8期,累计13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576612.82元、利息42977.37元,共计欠款1619590.19元,以及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时云、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朝兵):
债务人、抵押人张时云(男,身份证号:330323197107190414)、保证人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了A:[一手]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0]年[2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时云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保证人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1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5日,贷款违约31期,累计41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41673.3元、利息67066.02元,共计欠款608739.32元,以及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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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克米尔拉·阿卜杜克热木:
债务人、抵押人克米尔拉·阿卜杜克热木(男,身份证号:65312319880502271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了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0]年[37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克米尔拉·阿卜杜克热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3月1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3月5日,贷款违约19期,累计25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14982.18元、利息42823.7元,共计欠款657805.88元,以及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胡向阳、吴丹:
债务人、抵押人胡向阳(男,身份证号:653127199108012231)、吴丹(女,身份证号:65272219870410152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A:[二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9]年[0055]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37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胡向阳、吴丹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24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04002.16元、利息50240.77元,共计欠款554242.93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荣、梁艳红、王志彦:
债务人、抵押人王荣(女,身份证号:654124199506170026)、共同借款人梁艳红(女,身份证号:654124197107121244)、王志彦(男,身份证号:65412419710104121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1年7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二手52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荣,共同借款人梁艳红、王志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3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19期未清偿,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94126.21元、利息33230.58元,共计欠款527356.79元,以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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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12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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