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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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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8号

  借款人(抵押人):宋长岑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谢洪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宋长岑、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谢洪丽、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04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3589.47元、利息人民币2655.87元、罚息人民币346.4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9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留冲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白秀梅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留冲、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白秀梅、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66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4289.14元、利息人民币672.38元、罚息人民币52.32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1号

  借款人(抵押人):薛东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吴会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薛东、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吴会群、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69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6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9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95.9元、利息人民币2932.93元、罚息人民币72.4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2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桂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隋景良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桂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隋景良、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004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39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21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3109.46元、利息人民币1718.92元、罚息人民币283.75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司得克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申请借款21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798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4月8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7期且累计逾期7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借款本金33990.69元、未到期借款本金63322.49元、利息12917.04元,本息合计110230.22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力木·努尔艾合麦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230000元,并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40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4月8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3期且累计逾期4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借款本金24319.67元、未到期借款本金175426.31元、利息19022.11元,本息合计218768.09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3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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