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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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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1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谚彬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谚彬、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016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32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3972.91元、利息29942.84元、罚息2880.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2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萨拉木·麦麦提、古孜力努尔·艾合买提、麦麦提·伊明、帕提古力·麦皮孜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46000元,并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410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4月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4期、累计逾期37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借款本金31341.01元,未到期借款本金130538.32元、利息14397.55元,本息合计176276.8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5号

  借款人:马丹妮

  抵押人:杨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9日与借款人马丹妮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414的《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杨静签订了编号为600002016900000628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0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6日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消贷易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3898.11元、利息13972.08元、罚息1462.2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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