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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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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杨建琳、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杨建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907011325)、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55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2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7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50年9月1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累计违约2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73312.8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佐贵、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杨佐贵(男,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6904203847)、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40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37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6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3日至2042年4月13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2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1241.87元、利息人民币1283.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2525.6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俞海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俞海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003012310)、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2年3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19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96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至2052年3月1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累计违约2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50947.54元、利息人民币1683.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2631.0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刻(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71013105X)

  债务人、抵押人:刘潇(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011171049)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刻(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71013105X)、刘潇(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011171049)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4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65024.82(大写:叁拾陆万伍仟零贰拾肆元捌角贰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364023.75元,逾期贷款利息1001.07元。计算截至日期为2025年4月8日,以及贷款结清前另行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以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兆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75010500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661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黄兆勇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501.93元、利息6197.24元、罚息379.58元,本息合计207078.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我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谭思化,女,1994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40219454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阳,男,1990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704401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11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谭思化、李阳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7029.40元、利息5903.51元、罚息1700.89元,本息合计174633.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潘炳江,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891115051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曹晶晶,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01028422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565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潘炳江、曹晶晶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5675.43元、利息897.26元、罚息46.22元,本息合计156618.9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康,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050420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2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83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康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0110.01元、利息3088.93元、罚息74.89元,本息合计143273.8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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