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3

A+  |  a

  债务核实函

  熊利华:

  你于2023年4月25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贷款38.1万元,期限240个月,由你用所购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3)新昌庭州证经字第1337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你违反合同约定,贷款已逾期,该行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本金364107.31元;

  2.利息6969.71元;罚息82.06元;复利86.21元;

  3.本案公证费500元;

  4.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广发银行贷款系统为准。申请执行人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如你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

  联系电话:0994-2332088

  联系人:王丹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司惠芳,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26196511240029

  保证人:新疆万国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3月4日签订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2)新证经字第136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司惠芳贷款已到期,未结清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924.09元、利息252.51元、罚息5346.56元,本息合计32523.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萨代提古丽·沙都克,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41003146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4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萨代提古丽·沙都克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9345.33元、利息6122.02元、罚息305.76元,本息合计295773.1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邹道勇,男,1996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603077916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16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3)第(RL20230706015323)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724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邹道勇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77268.51元、利息17082.07元、罚息264.25元、复利280.05元,本息合计794894.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孜古丽·加帕尔,女,1970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07090027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19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3)第(RL20230908010892)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985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孜古丽·加帕尔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0290.14元、利息10980.23元、罚息267.89元、复利223.05元,本息合计441761.3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一铭,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609121631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1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3)第(RL20230717004728)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624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一铭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1179.79元、利息14049.00元、罚息455.17元、复利390.49元,本息合计386074.4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建平,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823253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尹淑云,女,197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07092522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1)第(RL20210326000095)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1009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建平、尹淑云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23677.33元、利息10569.69元、罚息779.68元、复利377.06元,本息合计235403.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毛蕾,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811040547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1)第(RL20210813002716)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2555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毛蕾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13556.78元、利息11086.08元、罚息689.71元、复利315.48元,本息合计325648.0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712051016)

  我行于2021年3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729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2日至2051年3月1日,贷款金额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绍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729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5年 4月23日

  债务核实函

  刘新平 :

  你于 2022年8月19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期限360个月,由你用所购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2)新昌庭州证经字第2366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称,截至2025年3月16日,你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已逾期,该行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本金293903.05元;

  2.利息11558.28元;罚息153.56元;复利328.38元;

  3.本案公证费500元;

  4.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广发银行贷款系统为准。申请执行人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如你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

  联系电话:0994-2332088

  联系人:王丹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函

  孟鹏飞 :

  你于 2023年4月26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贷款33万元,期限239个月,由你用所购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3)新昌庭州证经字第1336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称,截至2025年3月16日,你违反合同约定,贷款已逾期,该行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本金321967.83元;

  2.利息13601.17元;罚息371.27元;复利427.75元;

  3.本案公证费500元;

  4.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广发银行贷款系统为准。申请执行人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如你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

  联系电话:0994-2332088

  联系人:王丹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2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