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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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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君(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502010745)

  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1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52011000377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4573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9410.79元、利息人民币3874.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3285.3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姚宗良(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201311710)

  债务人、抵押人姚宗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1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1004512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835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姚宗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62583.32元、利息人民币317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5757.6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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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邵天学(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809161715)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邵天学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7006830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6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邵天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4758.15元、利息人民币5558.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0316.7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明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209011519)

  抵押人:闵彩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106193321)

  债务人、抵押人张明祥、抵押人闵彩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4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2003301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明祥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6312.3元、利息人民币2805.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9117.8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7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银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银山、保证人新疆澳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6006201513007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64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289.93元、利息人民币4098.55元、罚息人民币91.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据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4号

  借款人(抵押人):娄海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娄海亮、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6006201310061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3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4356.72元、利息人民币12707.97元、罚息人民币630.9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2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据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绍成才(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110140774)

  保证人:新疆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珍)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绍成才、保证人新疆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598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借款期限29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951737.29元、利息90.4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向阳(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801220913)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付永丽(女,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106240925

  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政)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向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付永丽、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22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2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93642.83元、利息1.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褚国宁、李红霞:

  借款人(抵押人)褚国宁(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811120334)、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红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70826034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2]年[47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747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2年6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8日至2032年6月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6期、累计违约8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5104.59元、利息人民币20339.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544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冷志平,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51020279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玉英,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902192802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12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3)第(RL20230905015848)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913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冷志平、抵押物共有人张玉英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利息6442.77元、罚息406.74元、复利171.55元,本息合计207021.0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邓江宁,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6908090930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1)第(RL20210628003445)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2154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邓江宁债务到期已逾期超半年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两笔借据,其中借据号RL20210705003071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85000元、利息 16012.31 元、罚息53653.28元、复利3658.04元,本息合计 658323.63元;借据号RL20210705001521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7万元、利息9397.61元、罚息22552.42元、复利1626.87元,两笔借据贷款本息共计961900.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尼扎米丁(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1092006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哈力旦·吾布力(女,1989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904052826)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5月24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3)第(RL20230524022957)号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110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尼扎米丁、抵押物共有人哈力旦·吾布力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3000元、利息11445.18元、罚息898.67元、复利315.77元,本息合计335659.6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运嫦(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61106282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圣友(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612072810)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2)第(RL20220117003798)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证经字第165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运嫦、抵押物共有人张圣友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30022.25元、利息17742.54元、罚息258.13元、复利194.72元,本息合计348217.6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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