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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谢习习(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90607122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439]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小写4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50年7月13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954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借款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要求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捌角整(小写662630.80元)、利息贰仟壹佰伍拾叁元贰角捌分(小写:2153.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拾陆万肆仟柒佰捌拾肆元零捌分(小写:664784.08元),此本息为截止日为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陶、魏娟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9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3月16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40期且累计逾期6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尚欠已到期借款本金55258.79元,未到期借款本金212678.03元,利息63968.95元,本息合计331905.77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黄忠:
借款人(抵押人)黄忠(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61128091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王黎明于2007年7月20日签订编号为A:[华源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07]年[41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07)新证经字第1706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07年7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440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20日至2037年7月2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4期、累计违约66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88841.27元、利息1050.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892.1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2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月:
借款人(抵押人)张月(男,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81114451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王新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编号为A:[华源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09]年[48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月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09)新证经字第23156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09年8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58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28日至2029年8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45期、累计违约56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131568.76元、利息17466.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9034.8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5号
借款人(抵押人):蔡惠兵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姚卫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蔡惠兵、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姚卫珍、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096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7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365.26元、利息825.41元、罚息135.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2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真、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410097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91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33.85元、利息3141.21元、罚息44.5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2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延友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曹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延友、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曹勤、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600720131005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71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5136.13元、利息4264.78元、罚息111.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2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帕孜丽亚·帕尔哈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102253021)
我行于2024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帕孜丽亚·帕尔哈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0592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1月15日起至2054年1月1日止,贷款金额伍拾柒万元整(57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3月7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1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帕孜丽亚·帕尔哈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帕孜丽亚·帕尔哈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0592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4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波力·托留(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7705151616)
我行于2024年6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波力·托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7691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起至2054年6月30日止,贷款金额柒拾柒万伍仟元整(77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波力·托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波力·托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7691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4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军(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604143219)
抵押人:单玉莲(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010204247)
我行于2013年11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军,抵押人单玉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5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33年11月1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叁万柒仟元整(33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42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军,抵押人单玉莲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556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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