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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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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金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25A1G,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二期商业1-201,法定代表人:蔡燕

  抵押人:新疆万田鸣香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78T5MC79,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三坪农场育坪街111号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A区1-6-89商铺,法定代表人:金秀勇

  抵押人:新疆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8RKYC3A,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1幢1层商业115号,法定代表人:周明非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保证人:杨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108132020)

  保证人:金秀勇(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12023118)

  保证人:张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232825)

  保证人:陈洲(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0319311X)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了《重组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协议书》、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03076号-1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337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3年12月18日,欠息金额为壹仟伍佰陆拾柒万零柒佰捌拾陆元叁角(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结清时为准),欠息于2024年3月30日前归还。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欠息金额,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11日,欠息金额为16098189.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金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25A1G,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二期商业1-201,法定代表人:蔡燕

  抵押人:新疆万田鸣香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78T5MC79,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三坪农场育坪街111号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A区1-6-89商铺,法定代表人:金秀勇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杨健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保证人:杨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108132020)

  保证人:金秀勇(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12023118)

  保证人:张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232825)

  保证人:陈洲(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0319311X)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了《重组贷款利息归还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49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欠息金额为玖佰玖拾柒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柒角玖分,欠息按还款计划归还。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欠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11日,欠息金额为9978343.7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万田乐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EUD6F,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周英

  抵押人:新疆万田通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WXU95J,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9层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了《重组贷款利息归还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18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0日,欠息金额为陆仟陆佰陆拾玖万肆仟壹佰肆拾伍元贰角玖分,欠息按还款计划归还。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欠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10日,欠息金额为66694145.2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乌鲁木齐一米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HRTX8B,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小区商铺2-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洲

  抵押人:新疆信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7608997XP,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陈臣明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臣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11092610)

  保证人:林少兰(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5112623)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了《重组贷款利息归还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653号]。各方在合同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欠息金额为伍佰零柒万零柒佰壹拾贰元壹角壹分,欠息按还款计划归还。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欠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10日,欠息金额为5070704.3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灵光):

  阜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壹仟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1个月。你公司、石继海、吴灵光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82号]。

  现借款已到期,因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你公司、石继海与吴灵光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玖拾万元整(¥149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捌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捌分(¥878519.68 );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3月27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3.71350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玖拾捌圆贰角整(¥4998.2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方世纪发出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阜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易龙涛

  联系电话:18096837585、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灵光):

  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1个月。你公司、侯甫军、吴灵光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81号]。

  现借款已到期,因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你公司、侯甫军与吴灵光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玖万壹仟零伍拾陆元捌角陆分(¥4891056.86);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伍仟零壹元伍角贰分(¥275001.52 );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3月27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3.71350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玖拾捌圆整(¥2798.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方世纪发出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易龙涛

  联系电话:18096837585、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吴灵光(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302233310):

  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1个月。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你与侯甫军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81号]。

  现借款已到期,因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你与侯甫军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玖万壹仟零伍拾陆元捌角陆分(¥4891056.86);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伍仟零壹元伍角贰分(¥275001.52 );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3月27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3.71350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玖拾捌圆整(¥2798.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方世纪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阜康市逢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易龙涛

  联系电话:18096837585、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吴灵光(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302233310):

  阜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壹仟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1个月。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你与石继海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82号]。

  现借款已到期,因阜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莎车县恒丰锌业有限公司、你与石继海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玖拾万元整(¥149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捌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捌分(¥878519.68 );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3月27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3.71350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玖拾捌圆贰角整(¥4998.2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方世纪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阜康市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易龙涛

  联系电话:18096837585、0994-2332088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田昌、彭述莲:

  借款人(抵押人)何田昌(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912044415)、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彭述莲(女,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00417202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A:[华源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2]年[53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795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88000元,借款期限于2022年6月25日届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50期、累计违约60期。债权人多次催缴,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2月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36912.5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340.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252.5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2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买卖提·义明:

  借款人(抵押人)买卖提·义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0429139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03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720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00元,借款期限于2024年1月25日届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43期、累计违约72期。债权人多次催缴,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2月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48095.3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736.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832.0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2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海研(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903342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19]年[106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小写6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39年11月1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5332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肆万叁仟叁佰玖拾叁元玖角肆分(小写543393.94元)、利息贰仟玖佰玖拾捌元零捌分(小写:2998.08元),本息合计伍拾肆万陆仟叁佰玖拾贰元零贰分(小写:546392.02元,此本息为截至2025年3月25日);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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