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4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郭新军(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6905070010)

  保证人:郭新芳(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404210024)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2012500611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BZX022012500012701的《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60号]。截至2025年3月26日,借款人郭新军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小写:18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柒佰贰拾玖元壹角柒分(小写:729.17元)、罚息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叁拾壹元壹角肆分(小写:46431.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壹佰陆拾元叁角壹分(小写:227160.31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人郭新军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金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25A1G,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二期商业1-201,法定代表人:蔡燕。

  抵押人:新疆万田鸣香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78T5MC79,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三坪农场育坪街111号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A区1-6-89商铺,法定代表人:金秀勇。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9050758)

  保证人:杨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108132020)

  保证人:金秀勇(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12023118)

  保证人:张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232825)

  保证人:陈洲(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0319311X)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2日签订了2024年借字第0313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4年保字第03139号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49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亿肆仟玖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9年12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9日欠款本金149900000元、利息1299133.2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1199133.20元,2025年4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2824500 雷甜甜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万田乐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EUD6F,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周英。

  抵押人:新疆万田通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WXU95J,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9层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6800132A,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17楼,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M8Q6Q,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楼180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新疆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ABW8B7J,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47号湖北大厦18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陈碎飞。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周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204291425)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20日签订了2024年借字第03142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2024年保字第03142号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42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亿玖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9年11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9日欠款本金399400000元、利息3461466.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2861466.31元,2025年4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乌鲁木齐一米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HRTX8B,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751号绿谷春天小区商铺2-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洲 。

  抵押人:新疆信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7608997XP,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陈臣明。

  保证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045C,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255号,法定代表人:周英。

  保证人:陈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7193113)

  保证人:侯万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9140029)

  保证人:陈臣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11092610)

  保证人:林少兰(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5112623)

  保证人:陈洲(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0319311X)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了2024年借字第0308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4年保字第03083号的《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3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债务人未严格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4月9日欠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59999.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259999.97元,2025年4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 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提娜衣·哈什哈巴衣(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6811050021)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木哈买提·加克甫(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6411050014)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19]年[846]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712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9年10月1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41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零叁仟捌佰玖拾贰元叁角伍分(小写:603892.35元)、利息人民币柒佰柒拾贰元零贰分(小写:772.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陆佰陆拾肆元叁角柒分(小写:604664.37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若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1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兴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尚芬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兴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尚芬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6100298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02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0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4962.08元、利息人民币7481.4元、罚息人民币224.81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310172118)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268]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6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50年6月24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318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陆佰柒拾贰元零柒分(小写579672.07元)、利息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肆角肆分(小写:1848.4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伍佰贰拾元伍角壹分(小写:581520.51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苏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910820029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芬芬(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10215441)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86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50年5月15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225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陆佰玖拾玖元叁角壹分(小写555699.31元)、利息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肆分(小写:1774.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柒仟肆佰柒拾叁元肆角伍分(小写:557473.45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谢富林(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510311016)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徐兰英(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610208102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7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487]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小写6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50年7月16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513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贰分(小写:616917.52元)、利息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柒元捌角捌分(小写:1877.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拾壹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肆角(小写:618795.4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华(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08201241)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558]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小写6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50年9月11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081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壹角伍分(小写:581781.15元)、利息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肆元壹角柒分(小写:1684.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肆佰陆拾伍元叁角贰分(小写:583465.32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娜青宝燕(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110010525)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6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1056]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们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小写9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50年6月3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060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们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万零玖仟贰佰柒拾玖元伍角陆分(小写:909279.56元)、利息人民币零元(小写: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玖拾万零玖仟贰佰柒拾玖元伍角陆分(小写:909279.56元),此本息截至2025年3月25日;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