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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叶娟(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1110510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仕良(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10052476)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388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叶娟、罗仕良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2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23800.94元、利息18424.82 元、罚息994.43元,本息合计443219.68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符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012065114)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邹玉萍(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61012536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8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636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符明、邹玉萍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2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5402.84元、利息7518.24元、罚息184.98元,本息合计 613106.0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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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龙伟(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122983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腾飞大厦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24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田龙伟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2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3789.22元,利息7506.5元,罚息393.08元,本息合计42168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婷婷:
债务人、抵押人李婷婷(女,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20619876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4]年[铁二手房344]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03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婷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6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31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0737.67元,利息38561.28元,共计欠款319298.95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军林、侯芳弟:
债务人、抵押人王军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802284010)、侯芳弟(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106272125)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5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5]年[铁二手房13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88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军林、侯芳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2月28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1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65891.5元,利息14161.54元,共计欠款180053.04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志强、余改芳、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志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00605401X)、余改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501144629)、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20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志强、余改芳、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累计14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61338.74元,利息8442.26元,共计欠款169781元,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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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继伟(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1109085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606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继伟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2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45592.24元、利息 9209.21 元、罚息 664.55元,本息合计355466.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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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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