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建忠(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630112201X)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金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8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万元,期限为14年。债务人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00289.00元、利息及罚息7231.8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07520.8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袁久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105232014)
抵押物共有人:徐玉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304202221)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09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80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4年6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0月22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22550.61元、利息及罚息56093.6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478644.2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范利娟(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009124023)
共同还款人:朱廷雄(男,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108125418)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60072024100004112102的《个人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9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1年。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13049.38元、逾期罚息6787.77元,贷款本息合计2019837.15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3月5日);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焦震
(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907041514)
保证人:新疆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焦震,保证人新疆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80000572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92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6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883987.48元、利息37160.76元、罚息647.6元、复息1151.71元,合计922947.5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清玲
(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03054521)
债务人、抵押人马清玲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90001109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69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558154.19元、利息4153.51元、罚息6.93元、复息8.9元,合计562323.53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崴山
(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0324619X)
债务人、抵押人:邵艺芬
(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9304010320)
债务人、抵押人马崴山、邵艺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90000042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04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466730.45元、利息30063.56元、罚息572.74元、复息1471.62元,合计498838.3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文博
(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710101190)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文博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200000025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2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1019475.75元、利息120406.43元、罚息8789.46元、复息12428.21元,合计1161099.8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丽丽
(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03082824)
保证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丽丽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0779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208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262247.70元、利息38534.32元、罚息1728.55元、复息4838.21元,合计307348.78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26日
(下转7版)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
- 自治区政协召开主席会议
- 首批新疆地标美食名录发布
- 马兴瑞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会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