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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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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训建(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51007511X)、陈月娇(女,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407052921)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北路支行于2018年9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HYSP字03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7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51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8年9月7日至2038年9月6日。债务人自2024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已连续11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00991.20元、利息40388.55元、罚息2880.98元,合计1144260.7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贾同心(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702170611)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于2020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1730220005668184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35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2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50年6月12日止。债务人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6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08261.80元、利息11806.32元、罚息304.78元,合计620372.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永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03213937)、王娟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410161642)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7193294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80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49年12月2日止。债务人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9897.10元、利息12377.16元、罚息394.73元,合计482668.9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严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308183323)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于2020年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9000915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5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7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40年1月7日止。债务人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1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57911.81元、利息21827.47元、罚息2555.59元,合计410174.8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赵相宇(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701082013)、朱蕾(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8709194241)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L-HY-01-2013-005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1927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2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43年10月28日止。债务人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55666.90元、利息16187.86元、罚息552.77元,合计672407.5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俊建(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310295510)、李俊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602105555)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10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517850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9.2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49年11月10日止。债务人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2月14日已连续10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64690.58元、利息11296.34元、罚息789.09元,合计376776.0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2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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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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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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