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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2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伟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杜明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杜明芳签订了编号为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123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43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6107.37元、利息22277.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8号
借款人(抵押人):梁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4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梁蕊签订了编号为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25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23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期限17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4242.15元、利息24814.5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5号
借款人(抵押人):孟庆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1年9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孟庆龙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1]年[8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30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1年9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5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6907.67元、利息5961.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9号
借款人(抵押人):潘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潘磊签订了编号为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114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133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9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88950.47元、利息89199.2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0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连雨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5年7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连雨签订了编号为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818]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422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2524.34元、利息32931.6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小曦
你于2019年6月2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19]年[63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41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黄小曦于2019年6月2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23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38年7月1日到期。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4年12月15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月2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9期(累计61期),债务人尚欠本金199725.14元,利息17670.17元,合计217395.31元及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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