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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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吴永杰:

  债务人、抵押人吴永杰(男,身份号码:65230219780218001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支行)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住房]字[乌鲁木齐]行[石化]支行[2010]年[22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89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吴永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31期,累计12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6113.98元、利息12790.38元,共计欠款138904.36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拜合提·迪力木热提:

  债务人、抵押人拜合提·迪力木热提(男,身份号码:65010419851008423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0]年[69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拜合提·迪力木热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行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31期,累计4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34289.08元、利息45564.52元,共计欠款379853.6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1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旭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付吉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旭、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付吉英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374]号《个人购房借/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794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4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3503.7元、利息人民币21672.1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6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向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6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韩向魁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72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7520.28元、利息人民币14297.3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3号

  借款人(抵押人):胥强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何洁伶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09年1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胥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何洁伶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09]年[91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173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09年11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509.42元、利息人民币4699.3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兆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8年1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兆江签订了编号2018新民路28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09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2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30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现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4224.21元、利息人民币83191.4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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