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7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张波:
债务人、抵押人张波(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1110121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618]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8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波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6期,累计6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63300.48元,利息79308.33元,共计欠款1142608.81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志杰: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1028265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7]年[0011]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46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志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62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5575.52元,利息13889.02元,共计欠款239464.54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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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陈紫阳、吴琴:
债务人、抵押人陈紫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210193535)、吴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20912102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4]年[1000]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899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陈紫阳、吴琴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3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29841.28元,利息20135.67元,共计欠款349976.9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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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军、哈晓琴:
债务人、抵押人王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206180812)、哈晓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80813182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4年4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33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军、哈晓琴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3期,累计1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31307.05元,利息12339.2元,共计欠款243646.2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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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强、李燕:
债务人、抵押人马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12164519)、李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518052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2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5]年[06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8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强、李燕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2期,累计1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8578.65元,利息15013.15元,共计欠款303591.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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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军、马国良、腊春花:
债务人、抵押人马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108252532)、共同借款人马国良(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401012518)、腊春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10812206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行[米东]支行[2017]年[013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0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军、马国良、腊春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3期,累计59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71510.53元,利息15099.72元,共计欠款286610.25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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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鑫、保海玲:
债务人、抵押人王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312040335)、保海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082551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5]年[0068]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7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鑫、保海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1期,累计58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6319.99元,利息12786.75元,共计欠款259106.74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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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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