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6
A+ | a债务核实通知
韩晓芹:
债务人、抵押人韩晓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80621252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19]年[0068]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韩晓芹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8期,累计53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0266.83元,利息15956.81元,共计欠款186223.64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孙明君、李央:
债务人、抵押人孙明君(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10256557)、李央(女,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0816338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5]年[0531]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283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孙明君、李央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9期,累计35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4016.14元,利息3381.66元,共计欠款87397.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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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金招颖:
债务人、抵押人金招颖(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791001244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085]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20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金招颖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62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80802.14元,利息36817.3元,共计欠款617619.44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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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黄建琼、林蜀新:
债务人、抵押人黄建琼(女,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009305821)、林蜀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40726301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045]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2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黄建琼、林蜀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17期,累计32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67080.77元,利息14626.31元,共计欠款181707.0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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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英玲:
债务人、抵押人马英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20827162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8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69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1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英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51期,累计5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9591.29元,利息84065.63元,共计欠款373656.92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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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肖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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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吉兰:
债务人、抵押人马吉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71111522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010]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2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吉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38期,累计43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93695.91元,利息36695.7元,共计欠款230391.61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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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陈艳玲、乔华:
债务人、抵押人陈艳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505225227)、乔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108471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7]年[084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17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陈艳玲、乔华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12月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9期,累计29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30175.28元,利息121399.3元,共计欠款1151574.5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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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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