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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钱巧艳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6年7月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钱巧艳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548】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10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2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2643.35元、利息38885.6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兵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烨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3月27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兵、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烨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25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63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4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9000元,期限30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5432.57元、利息47428.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麦娥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石永奇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1月10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麦娥、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石永奇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3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01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2月1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6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7.11元、利息1905.5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柯荣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柯荣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5】年【08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12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2402.4元、利息36737.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毅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8月31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毅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92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74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30000元,期限36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4118.83元、利息76920.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俊峰(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412072411)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5年1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929号]。截止到2025年1月4日,借款人马俊峰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零肆分(小写:362995.04元)、利息玖仟零伍拾捌元柒角陆分(包括逾期利息8862.22元、复利118.78元、罚息77.76元),本息合计:叁拾柒万贰仟零伍拾叁元捌角(小写:372053.80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马俊峰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袁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丽娜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袁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丽娜签订了编号为B:【家居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707】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70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8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期限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499.83元、利息12366.0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伟学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2月1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伟学、保证人新疆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10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31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2月6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9000元,期限30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40.92元、利息56288.7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1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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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7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章奇亮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4月2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章奇亮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10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78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2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3970.9元、利息10841.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1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祝新慧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7年9月22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祝新慧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7】年【000039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32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9901.55元、利息32563.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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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苏冲磊:
借款人(抵押人)苏冲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00216311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153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9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49年10月24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7期、累计违约46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9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38071.84元、利息393626.52元,本息合计:2631698.3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童佰锋:
借款人(抵押人)童佰锋(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70112317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200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5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50年10月14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3期、累计违约35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9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89257.85元、利息88046.17元,本息合计:677304.0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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