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艾尼·吐尔迪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曼古丽·买买提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艾尼·吐尔迪、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曼古丽·买买提签订了编号B:【家居】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100014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587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7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112.28元、利息人民币15691.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尔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哈提热·玉苏普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尔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哈提热·玉苏普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7】年【000045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6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2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8231.83元、利息人民币38029.3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9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安丽荣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陈峤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4年7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安丽荣、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陈峤签订了编号B:【家居】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1000243】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82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8430.57元、利息人民币23036.3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龚海龙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5月29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龚海龙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17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128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0174.54元、利息人民币25331.3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虎登科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虎登科签署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5】年【08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218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3361.05元、利息人民币20297.4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107081415)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8380号】。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杨克佳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陆分(小写:247934.56元),利息人民币:陆仟零玖拾壹元伍角贰分【包括:逾期利息:5964.78元,复利:79.17元,罚息:47.5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零贰拾陆元零捌分(小写:254026.08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杨克佳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杨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永花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8月8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杨、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永花签订了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79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4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9月3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期限24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5763.76元、利息人民币28194.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敏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9月17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敏签订了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83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84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80000元,期限36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47671.38元、利息人民币66300.3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3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芦万元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芦万元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7】年【000001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15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7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1303.91元、利息人民币27356.3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罗俊成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9月22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罗俊成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44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25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1000元,期限22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600.94元、利息人民币48195.9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姜红、工作人员郑婕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郑婕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俊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6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俊签订了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55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211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7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0000元,期限30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44337.51元、利息人民币63078.2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709180822)
抵押人:程焕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5104190014)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8725号】。截至2025年1月4日,借款人杨茗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零伍万陆仟玖佰伍拾肆元贰角柒分(小写:1056954.27元),利息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元叁角柒分【包括:逾期利息:21922.25元,复利:278.25元,罚息:394.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零柒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陆角肆分(小写:1079549.6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杨茗越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十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2025年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筑牢法治根基
- 自治区关工委工作会议召开
- 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528件提案全部交办
- 马兴瑞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
- 触摸发展脉搏 高效履职尽责——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新疆开展集中视察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