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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艳春(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7603050060)、陈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4275018)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6602012016003686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87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万元,期限为15年(2017年2月24日至2032年2月23日)。债务人自2022年7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4月已连续2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4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9620.18元、逾期利息24782.74元,贷款本息合计314402.9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古丽博斯坦·帕尔哈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9409010669):
你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58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100580号《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6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博斯坦·帕尔哈提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13日现场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2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395617.49元、利息62831.63元,本息合计1458449.1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2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执行证书公证费1095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583332×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374999×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5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柴映祥(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206046415)
借款人柴映祥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1年11月8日签订了2021年借字第100742号《个人借款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柴映祥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借款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年借字第32701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4年9月26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7572.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7572.3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2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583332×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374999×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5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70811008X)、宋沈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710070037)、沈金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杜涓(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3135528):
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年借字第100746号《个人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746号《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晶、宋沈阳及抵押人沈金龙、杜涓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30日,已连续逾期6期,借款人欠付贷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38518.36元,本息合计1138518.3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3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执行证书公证费84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082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71232×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5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70811008X)、宋沈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710070037)、沈金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杜涓(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3135528):
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年借字第100747号《个人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747号《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6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晶、宋沈阳及抵押人沈金龙、杜涓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30日,已连续逾期6期,借款人欠付贷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45369.36元,本息合计1345369.3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3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执行证书公证费1005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082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71232×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5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赵凤英
抵押人:高源
根据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3年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100569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你们向我行借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应按月付息,按计划还本方式还款。
截至2024年10月9日,我行已连续7期累计7期未收到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你们的行为已构成《个人借款合同》中专用条款第33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26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4年10月9日,你们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利息人民币34775.96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784775.96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4年10月15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十字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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