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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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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万玲(女,652201199003084125)、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3609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8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万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5000元(肆拾柒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51年4月25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4678.15元(肆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捌元壹角伍分)、利息1629.26元(壹仟陆佰贰拾玖元贰角陆分),本息合计456307.41元(肆拾伍万陆仟叁佰零柒元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程玉凤(女,412326199008043347)、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3941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9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程玉凤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0元(柒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51年5月10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0298.68元(陆拾玖万零贰佰玖拾捌元陆角捌分)、利息2473.57元(贰仟肆佰柒拾叁元伍角柒分),本息合计692772.25元(陆拾玖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贰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春刚(男,654324197607050535)、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019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2000元(伍拾肆万贰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88个月,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46年1月6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17778.92元(伍拾壹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玖角贰分)、利息1855.37元(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叁角柒分),本息合计519634.29元(伍拾壹万玖仟陆佰叁拾肆元贰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改变(女,41132319811207582X)、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067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改变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0元(伍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48个月,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51年1月19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13020.68元(伍拾壹万叁仟零贰拾元陆角捌分)、利息1834.82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捌角贰分),本息合计514855.5元(伍拾壹万肆仟捌佰伍拾伍元伍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建(男,652322199105242515)、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3356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何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7000元(肆拾叁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51年4月8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17610.53元(肆拾壹万柒仟陆佰壹拾元伍角叁分)、利息1499.02元(壹仟肆佰玖拾玖元零贰分),本息合计419109.55元(肆拾壹万玖仟壹佰零玖元伍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奉巨川(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04224632 通讯地址:乌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28-1-702)

  债务人、抵押人奉巨川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1959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67436.21元,利息:26033.66元,罚息:96.31元,合计:393566.18元(大写:叁拾玖万叁仟伍佰陆拾陆元壹角捌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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