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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5号
借款人(抵押人):丁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屈娟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丁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屈娟娟签订了编号60072015100028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10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92738.18元,利息人民币182619.31元、罚息人民币21005.2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0号
借款人(受信人):范向阳
共同还款人:刘萍
贷款人(授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与借款人(受信人)范向阳、共同还款人刘萍签订了编号60082016100607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4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在授信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的额度下,借款人(受信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11月14日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9000元,期限均为10年。
贷款人(授信人)称: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授信人)于2024年3月5日向借款人(受信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贷易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授信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6399.9元,利息人民币8097.37元、罚息人民币681.7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3月1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5号
借款人(抵押人):丰忠才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小琴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丰忠才、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小琴、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710012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13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159.21元,利息人民币1018.9元、罚息人民币120.6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3号
借款人(抵押人):冯磊
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冯磊、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41004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3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49943.23元,利息人民币28923.09元、罚息人民币915.29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8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刚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晓欢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韩刚、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晓欢、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1020151000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115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6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2405.43元,利息人民币17894.68元、罚息人民币1341.11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1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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