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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0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
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820151301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0866.82元,利息人民币3595.93元、罚息人民币460.7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1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
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820151301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8421.18元,利息人民币10460.03元、罚息人民币1164.1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2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
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艳霞、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8201610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4229.57元,利息人民币9794.37元、罚息人民币1046.0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2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冰、李志强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冰、李志强、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了编号:(2011)新银房贷字第401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011版》,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4594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冰、李志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632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7号中央郡商住小区14栋5层3单元502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40年10月21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8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分别于2024年5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在2024 年5月14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9320.82元,利息人民币15919.91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19.0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 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孝彬、崔雅萍:
借款人(抵押人)徐孝彬(男,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31212543X)、崔雅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70320122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145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字第2049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30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9期、累计违约44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70697.54元[大写肆拾柒万零陆佰玖拾柒元伍角肆分],利息95229.92元[大写玖万伍仟贰佰贰拾玖元玖角贰分],本息合计565927.46元[大写伍拾陆万伍仟玖佰贰拾柒元肆角陆分](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41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于2016年5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强签订了编号[房信]字[乌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32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25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0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8729.1元、利息人民币52033.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762.2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7号
借款人(抵押人):昌希鲁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管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昌希鲁、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管芮、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810012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21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5860.4元、利息人民币4729.4元、罚息人民币87.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36号
借款人(抵押人):程宗政
抵押人:李慧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8年12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程宗政、抵押人李慧琴、保证人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12008100662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8)新乌证内经字第0090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08年12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4844.6元、利息人民币3692.48元、罚息人民币333.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1号
借款人(抵押人):丛建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丛建国、保证人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57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0515.85元、利息人民币3992.82元、罚息人民币106.7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0号
借款人(抵押人):代世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代世强、保证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8201210004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00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47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62.86元、利息人民币14420.16元、罚息人民币453.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3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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