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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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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5号

  借款人(抵押人):曾庆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曾庆虎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7341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29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曾庆虎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42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8号住宅楼1单元8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46年8月3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5月14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6697.81元,利息人民币22757.53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9.5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0号

  借款人(抵押人):党建森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党建森、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了编号:(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9590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0984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党建森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18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7号楼1单元27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至2037年3月1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欠款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于2024年4月29日向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要求保证人于2024年5月5日前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1158.58元,利息人民币3318.52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8.9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4号

  借款人(抵押人):高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高鹤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5256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5255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188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高鹤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91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1号住宅楼2单元25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至2036年3月3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8432.76元,利息人民币2866.0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4.13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9号

  借款人(抵押人):哈万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哈万刚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6627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抵字第811372006626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号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6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哈万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42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4号住宅楼1单元25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36年6月3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8627.43元,利息人民币3419.41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3.5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4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虹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何虹丽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了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150443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新银房抵字第150443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84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何虹丽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39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永华东街460号溪语原筑小区2#楼1单元16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至2040年3月13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5月14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5744.34元,利息人民币3423.99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6.1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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