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哥俩“埋雷式”贩毒1410次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9
A+ | a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马某甲联系毒品卖家后,将毒品交给弟弟马某乙,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内各指定地点藏匿,以“埋雷”方式(即买卖双方不见面,由卖方将毒品放置于特定地点,通常是藏于小区楼道灭火器及管道等隐蔽处)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马某甲找到牛某(另案处理),让牛某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并以牛某的名义申请微信账号、开通收款码,其每月支付给牛某报酬。贩卖毒品时,马某甲通过该微信号与购毒人员联系,用收款码收取毒资,并将毒资不定期提现到牛某办理的银行卡后取现使用。
4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首例涉毒洗钱案,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财产10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2年下半年,公安机关陆续查获了数名吸毒人员,经讯问发现,他们吸食的毒品都来自一个叫“尕苹果”的男子。公安人员根据吸毒人员提供的信息锁定了该男子身份,于2023年4月5日成功抓获“尕苹果”,即马某甲,一并抓获帮其运送毒品的弟弟马某乙,并从马某乙衣袋、电瓶车内查获小包毒品共25包6.56克。
2023年5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马某甲、马某乙贩卖毒品案。检察官在阅卷后意识到该案有两个难点:一是马某甲犯罪手段隐秘,收毒资和“埋雷”式交易方式做到了“人货分离”,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毒品交易背后是否暗藏洗钱行为;二是案件涉及的毒品交易繁杂,且频次很高,如何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马某甲、马某乙贩卖毒品的数量。
检察官经严审细查发现,被抓获的吸毒人员自2022年12月起长期从马某甲处购买毒品,每两三天一次;马某乙供述其从2022年2月起受哥哥马某甲雇用,将毒品分装成两种规格的大小包,听哥哥安排,以“埋雷”方式每天送毒品少则三五次,多则十几次。据马某甲妻子陈述,丈夫无正当工作,但每天早出晚归,电话极多,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她3万元生活费。
同时,检察官通过核查马某甲近一年的微信账单,发现其每天有十几笔至几十笔的收款记录,且都是由多个固定账号高频次向其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金额。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此异常的交易,极有可能是毒资。检察官还发现,马某甲收款的微信账号和绑定的银行卡均登记在牛某名下,认为马某甲和牛某均涉嫌洗钱犯罪。
2023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甲、马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十余条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从马某甲的辩解入手,排除其所辩称的做生意等收入途径;调取马某甲的完整微信账单,核查向其高频次转账的多个微信账户,核实是否系吸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对马某甲和牛某的洗钱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最终核查出8名与马某甲交易的吸毒人员,并对他们与马某甲的交易记录账单进行比对,计算出交易次数与金额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终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向8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1410次,毒品重量总计约258克,收取毒资57.4万余元。同时,马某甲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有偿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收取毒资,并将收取的钱款取现导致毒资无法追缴,其行为构成“自洗钱”。
2023年11月24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4月3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4月15日,马某甲提出上诉,该案现在二审中。
据5月28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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