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门外汉”,4年倒卖文玩500余件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9
A+ | a“别以为你不交代就没事,你通过‘清朝’‘明朝’几个联系人,收购、倒卖了哪些文物,我们已经基本掌握了。”5月21日,阿克陶县公安局民警向犯罪嫌疑人居某摆出证据。自知已无可辩驳,居某叹了口气,交代了自己倒卖文物的作案事实。
回想之前的所作所为,居某表示,自己在这个暴利行当里迷失了自我。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赵楷
2020年,居某在莎车县务工期间,和工友聊天得知附近居民家有一件仿制青铜器,意欲出手。“这种东西一般人都看不懂,也没有标准价格,不就是随便喊价吗?”工友随意的一句话,给居某打开了一个挣钱的“新路子”。居某思索一番后,决定先买下,然后倒手“试试水”。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居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仿制青铜器买到手,之后赶到附近文玩市场,以500元的价格出手。
“这么轻松就挣了300元!”尝到甜头的居某一发不可收拾。为了赚钱,他辞去工作,长期混迹于文玩市场。
然而,文玩交易并非居某想的那样简单,许多卖家想方设法抬价,还有不少行家里手一眼就能辨别古董真假,收来的假货根本没有市场。渐渐地,居某发现,在这个行当里,真货很少,且基本掌握在懂行人的手里,而自己只是个“门外汉”,只能买卖一些仿制品,利润微薄。
“我就亏在不懂专业知识,所以只好在网上查资料学习。”居某供述,认识到差距后,他经常在市场里请教“前辈”,学习鉴别知识以及行业术语。一段时间下来,居某学了些“皮毛”,开始在喀什市及阿克陶县之间奔波,收购仿制文物,积攒不少知识和人脉。不久后,他找到了新的发财之道。
2022年,居某在收购文玩时,隐约觉得对方手中的物件疑似真品,但他并未声张,仍以仿制品的价格将其收入囊中。“后来我专门找人鉴定,确实是真货,不过时间太久,我也忘了具体卖了多少钱。”居某供述。
仿品与文物的价值差别不言而喻,居某依稀记得当时挣了一大笔钱。他激动不已,抱着“收得多总会碰上真品”的想法,开始大量收购文玩。
沉浸其中的居某进入了警方视线。今年4月15日,阿克陶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居某疑似买卖文物。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其家中存有大量疑似文物,且有大额资金往来。随着深入摸排,民警确定居某有买卖文物的作案嫌疑,将其传唤调查。
4月25日,民警在居某住处及车辆内,查获疑似文物718件,并在其手机通讯录发现备注为“宋朝”“明朝”“清朝”的联系人(待进一步核实作案嫌疑)。随后,在自治区博物馆的协助下,民警对700余件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其中33件为一般文物,均为金属器,其他为仿制品。
5月21日,民警将居某抓捕归案。“我就是个卖仿制品的,不知道售出的是文物啊!”讯问中,居某拒不承认作案事实。直到民警将前期搜集的证据一一列出,居某才交代作案细节。后经警方核实,4年时间里,居某共计收购文玩1200余件,倒手卖出500余件。
目前,涉案文物已依法移交文物保管部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危害深远,必须要严厉打击。
依法保护文物安全是社会各方应尽义务,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文物保护工作,向公安机关举报盗掘、盗窃、倒卖等文物犯罪线索,共筑文物保护的“钢铁长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犯罪嫌疑人居某买卖的清代及宋代银锭、钱币等文物。 赵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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