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 非“勇”者胜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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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刘笑

  两辆车迎面而行,到了路口,一辆左转,一辆直行。本应减速让行,可两名驾驶人都想抢先通过,结果两车相撞,造成4死2伤。

  4月18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这起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人,在路上,请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驾驶,安全有序行车。

  事故瞬间

  路口“邂逅”互不相让

  2023年8月的一天清晨,包工头曹某驾驶面包车接上6名工人,赶往工地。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在312国道上,乘车的工人们都沉沉睡去。经过一处路口时,准备左转弯的曹某看见迎面驶来一辆直行车,他凭感觉判断此车车速慢、距离远,自己能抢先转弯通过,于是一脚油门加速行驶。

  结果“砰”地一声巨响,面包车撞上了迎面驶来的直行大货车。事发前,大货车驾驶人陆某从乌鲁木齐市拉了几十吨钢板,准备运往呼图壁县。途经事发地时,他看到了正在左转的面包车,本想刹车,但因车速过快,为时已晚。

  事故调查

  双方均有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最终,事故造成面包车上的1名工人当场死亡、3名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名工人受伤。

  经过对现场道路、车辆细致勘查,民警判定,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曹某驾车在路口转弯时,未礼让直行大货车,且转弯时车速过快;二是陆某在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且超速行驶。

  责任认定

  两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曹某、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目前,两人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民警提示

  转弯车遇上直行车,该咋办?

  所谓转弯让直行,就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原则上向左(右)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的车辆避让。而说起“让”,常用的规则为:

  1.有减速让行标志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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