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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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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王恩强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牵头社、代理社)、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社)、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申请借款本金共计(大写)捌亿元整,其中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承贷额度柒亿贰仟柒佰万元整;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捌佰万元整、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叁仟伍佰万元整、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贷额度壹仟万元整、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贷额度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姚振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订了(2020)第100007号《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团借款合同书》、农信社贷抵字(2020)第100007号《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农信借保字(2020)第100007号《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6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年9月,借款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特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柒亿玖仟贰佰万元整,展期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了农信社展字第(2021)100002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9月,借款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如期偿还编号:农信社展字第(2021)100002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合同要素变更,借款金额柒亿玖仟贰佰万元整,将原借款合同的期限变更为30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3月13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3月,借款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偿还《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合同要素变更,借款金额人民币柒亿捌仟贰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4年3月12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了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9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2023年社团补字第100009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3月20日贷款逾期8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81404231.57元(柒亿捌仟壹佰肆拾万肆仟贰佰叁拾壹元伍角柒分),利息人民币61924607.25元(陆仟壹佰玖拾贰万肆仟陆佰零柒圆贰角伍分),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687833.14元(壹佰陆拾捌万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壹角肆分),合计欠款人民币:845016671.96元(捌亿肆仟伍佰零壹万陆仟陆佰柒拾壹元玖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3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57700元(伍万柒仟柒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 坤 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阿布拉江·托合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2250016)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9397220105101641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002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2月27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2463.43元,利息人民币3647.44元,罚息7913.06元,合计人民币94023.9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阿里普江·乌普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9054011)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9397220105230454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50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3月15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520.69元,利息人民币1868.49元,罚息4712.43元,合计人民币57101.6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包拉提·艾合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2202251)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5Q221061177537号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348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3月12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411.39元,利息人民币3041.84元,罚息2024.92元,合计人民币84478.15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陈彦国(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501136119)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9397220063282456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70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2月27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5.37元,利息人民币488.06元,罚息1881.30元,合计人民币17314.7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古丽亚·阿力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02055122)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6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063174384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00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5日,你仍欠贷款本金15658.51元、利息394.94元、罚息1183.25元,合计人民币17236.70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金满白克·加帕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507300216)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094645903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21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2月27日,你仍欠贷款本金29310.24元、利息795.29元、罚息2366.95元,合计人民币32472.48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库德来提·库尔班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0604063X)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094616039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1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1日,你仍欠贷款本金114683.97元、利息4129.39元、罚息10519.62元,合计人民币129332.98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穆拉迪力·买沙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900407031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努尔比亚·巩都司(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01013384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5Q12108717865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08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1日,你们仍欠贷款本金1178615.05元、利息69349.53元、罚息1310.74元,合计人民币1249275.3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努热亚木·阿不都热依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702033525)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094769967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24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1日,你仍欠贷款本金41693.69元、利息1366.60元、罚息3533.56元,合计人民币46593.85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沙塔尔·吾买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7244012)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1038687950号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46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2月27日,你仍欠贷款本金47966.85元、利息1974.99元、罚息1906.16元,合计人民币51848.00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王艺特(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401152535)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105008928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5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1日,你仍欠贷款本金35881.88元、利息906.32元、罚息3885.91元,合计人民币40674.1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杨圣通(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11011511)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9397220115857643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37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上述合同,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3月11日,你仍欠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3444.69元、罚息26898.39元,合计人民币190343.08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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