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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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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项斌,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91009141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63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31年10月2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项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5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99054.63元、利息10569.25元,合计人民币209623.88元(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捌角捌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兰·库尔曼,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870504474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7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4058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7月24日至2032年7月2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古兰·库尔曼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4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66896.61元、利息18000.82元,合计人民币284897.43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肆角叁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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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书豪,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811121714
保证人:张忠祥,公民身份号码:65262419641010171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及《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425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5月17日至2033年5月17日。保证人张忠祥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书豪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1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73127.97元、利息19720.07元,合计人民币292848.04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捌佰肆拾捌元零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3106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82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16日至2034年4月18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00123.51元、利息14822.37元,合计人民币214945.88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捌角捌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红,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1225441X
借款人、抵押人:梁玉萍,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0624594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72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6月30日至2034年6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梁红、梁玉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4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68545.3元、利息22580.96元,合计人民币291126.26元(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壹佰贰拾陆元贰角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根雨,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05075859
借款人、抵押人:熊芳,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41108586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63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21日至2034年8月2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根雨、熊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5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70504.09元、利息8165.94元,合计人民币278670.03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柒拾元零叁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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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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