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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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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郑运涛,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40504251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4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882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4月23日至2033年4月23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郑运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8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10879.45元、利息14078.49元,合计人民币224957.94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海报,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207205477
借款人、抵押人:牛桂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70311144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832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7月18日至2033年7月1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海报、牛桂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3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38937.11元、利息17852.66元,合计人民币256789.77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柒角柒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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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皖荣,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412070312
借款人、抵押人:陈小利,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9091322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813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壹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7月9日至2034年7月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皖荣、陈小利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8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91732.37元、利息23232.58元,合计人民币314964.95元(大写:叁拾壹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伍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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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牛锋,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802158136
借款人、抵押人:余丹凤,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812108028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强(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723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11日至2034年8月11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牛锋、余丹凤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40663.49元、利息20746.45元,合计人民币261409.94元(大写:贰拾陆万壹仟肆佰零玖元玖角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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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芝贤,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05253317
抵押人:程秀连,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0203332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095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16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至2032年9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芝贤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5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96550.56元、利息24696.45元,合计人民币321247.01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零壹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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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程言库,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809254671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山)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84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28个月,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32年12月23日。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程言库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0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75094.25元、利息21317.94元,合计人民币296412.19元(大写:贰拾玖万陆仟肆佰壹拾贰元壹角玖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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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0520093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933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2月2日至2044年12月3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健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2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21838.79元、利息17312.38元,合计人民币239151.17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壹角柒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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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1103401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90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2月16日至2025年2月1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3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31795.47元、利息11723.17元,合计人民币143518.64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陆角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普虎,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8020240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82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6月19日至2035年6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普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9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91703.94元、利息14568.28元,合计人民币206272.22元(大写:贰拾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贰角贰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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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富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50826401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28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2月17日至2036年2月1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富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38514.36元、利息17094.89元,合计人民币255609.25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陆佰零玖元贰角伍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宋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09242427
借款人、抵押人:苟金龙,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00728111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213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36年11月1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宋俊杰、苟金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13422.03元、利息11360.71元,合计人民币224782.74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贰元柒角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梅成,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302023017
借款人、抵押人:马红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60116182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8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3月20日至2038年3月2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梅成、马红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85848.01元、利息22533.15元,合计人民币308381.16元(大写:叁拾万捌仟叁佰捌拾壹元壹角陆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树栋,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6160519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2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3461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30年12月22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树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1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79562.01元、利息13720.46元,合计人民币193282.47元(大写:壹拾玖万叁仟贰佰捌拾贰元肆角柒分),以及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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