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二手车 提供虚假交强险保单 法院:车行承担事故相应赔偿责任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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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二手车行买了一辆轿车,才开3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车行声称保险齐全,王某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理赔,却被告知“未买任何保险”。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3年2月,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肇事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王某和黄某诉至桐城市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后,认为车辆上路行驶却未投保交强险不符合常理,遂向王某和黄某核实情况。根据两人陈述,初步认定该车系黄某卖给桐城市某二手车行,车行又将车辆卖给王某,王某购车3天后发生事故。法官向原告释法明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该二手车行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二手车行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称,买车时,二手车行表示,车辆尚在交强险范围内,并当庭提交了一份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的保单。法官查看保单后,发现保单上的车牌号与肇事车辆车牌号不同,但车辆发动机号一致。为解开谜团,法官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经与保险公司核实,证实该车行擅自将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改成上述日期。接到法院发出的协查函后,保险公司提供了真实保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但其将车辆出卖并交付二手车行后,车行已系车辆管理人及实际车主。二手车行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时,向王某提供虚假的交强险保单,致使王某误以为该车辆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故二手车行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30%的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承担。黄某通过买卖将车辆交付二手车行,虽未办理登记,但该车已不在黄某控制下,故其对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无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据1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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