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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7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侯亚明(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508180634)
我行于2018年1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侯亚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42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2月6日,我行向借款人侯亚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4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2月6日至2038年2月5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8年2月6日出具(2018)新乌证内字第4474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侯亚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侯亚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42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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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纪新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03131628)
抵押人:王新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506171313)
我行于2013年3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纪新红、抵押人王新德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1921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3年3月18日,我行向借款人纪新红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718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35年3月17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7809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纪新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纪新红、抵押人王新德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1921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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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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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牙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112181975)
抵押人:古丽批亚木·依米尔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705042327)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66023)
我行于2020年9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牙生,抵押人古丽批亚木·依米尔江,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2115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0年10月10日,我行向借款人买买提·牙生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7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40年10月9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52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牙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牙生、抵押人古丽批亚木·依米尔江,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2115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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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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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陈军(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0824867X)
我行于2014年5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军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694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至2034年5月19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元整(332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出具(2014)新乌证内字第27359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陈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军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2694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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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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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华文革(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12213053)
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10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华文革及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24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44年10月21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31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华文革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华文革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24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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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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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罗鸿彦(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7710261615)
抵押人:白小华(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401023182)
我行于2013年1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罗鸿彦,抵押人白小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789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8日至2042年2月7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元整(389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5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8272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罗鸿彦、抵押人白小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罗鸿彦、抵押人白小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0789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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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王元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10100775)
我行于2014年3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元康及保证人新疆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1453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44年3月17日,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3月18 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7781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元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元康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1453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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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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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杨福春(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610158083)
我行于2015年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福春及保证人新疆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077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至2040年4月15日,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16 日出具(2015)新证经字第4774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福春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福春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077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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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903404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222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223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222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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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赵海云(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03026024)
抵押人:杨金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5274035)
我行于2020年9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海云、抵押人杨金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946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1946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出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50年9月30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02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海云,抵押人杨金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海云,抵押人杨金菲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1946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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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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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抵押人:朱志领(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10024538)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志领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20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8年11月2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朱志领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朱志领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20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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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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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8005061311)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7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及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203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203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整(35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及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203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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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邓建玮(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09166451)
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4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邓建玮及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549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4月22日起至2050年4月2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万零玖仟元整(709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3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邓建玮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邓建玮及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5498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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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郭光信(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105014712)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2年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光信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278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11日起至2041年1月10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郭光信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郭光信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0278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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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潘怀均(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106110176)
抵押人:陈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409080189)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10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潘怀均,抵押人陈世霞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852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8522-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3日起至2050年9月2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万零伍仟元整(70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潘怀均,抵押人陈世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潘怀均,抵押人陈世霞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852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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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山(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20112391X)
抵押人:李梅花(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703063769)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6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山,抵押人李梅花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493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6月21日起至2051年6月20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山,抵押人李梅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山,抵押人李梅花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4493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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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刚(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7607050535)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2年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刚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19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7日起至2046年1月6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元整(542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12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刚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刚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0198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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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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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刘改变(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11207582X)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2年1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改变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67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51年1月19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改变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改变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0676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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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永强(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210054872)
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3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永强及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1661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9年3月20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元整(659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永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永强及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1661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玲(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751127026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玲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19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起至2044年6月9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叁万伍仟元整(73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玲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4198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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