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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6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碧凤(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90820383X)
抵押人:何晓兰(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04121147)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66023)
我行于2016年10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碧凤、抵押人何晓兰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025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6年11月3日,我行向借款人张碧凤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2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至2036年11月2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2016)新乌证内字第38730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碧凤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碧凤、抵押人何晓兰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4025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603110279)
我行于2011年8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506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9月7日至2031年9月6日,贷款金额肆拾肆万玖仟元(449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7日出具了(2011)新证经字第297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506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 1月16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603143918)
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604070922)
我行于2020年4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43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4月17日至2040年4月16日,贷款金额肆拾肆万元(44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5月8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43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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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骆红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41019092X)
抵押人:李洪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309160910)
我行于2019年8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骆红艳、抵押人李洪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6932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100220190010306号的《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贷款金额贰拾贰万元(220000元)整。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骆红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骆红艳、抵押人李洪斌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6932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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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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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马荣(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703102516)
我行于2020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4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贷款金额陆拾万元(60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荣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荣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54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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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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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任雁翔(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12101716)
我行于2013年2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任雁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1243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0日,贷款金额壹拾陆万捌仟元(168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8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16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任雁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任雁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1243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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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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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肉克亚·亚克夫(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212153022)
抵押人:木塔力甫·艾合塔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50313303X)
我行于2021年12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肉克亚·亚克夫、抵押人木塔力甫·艾合塔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504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31年12月14日,贷款金额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3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肉克亚·亚克夫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肉克亚·亚克夫,抵押人木塔力甫·艾合塔木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7504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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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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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宋诗国(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008014812)
抵押人:孙红梅(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112164909)
我行于2012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宋诗国、抵押人孙红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308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万柒仟元(307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168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宋诗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宋诗国,抵押人孙红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308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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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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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王蕾(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005182665)
我行于2021年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蕾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76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至2051年2月3日,贷款金额肆拾柒万元(47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20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蕾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蕾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76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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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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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卢庆林(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010202655)
我行于2020年12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卢庆林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111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50年12月16日,贷款金额叁拾捌万元(38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卢庆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卢庆林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111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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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江波(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07146012)
抵押人:周欢(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11256022)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5年6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江波、抵押人周欢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4937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30年7月2日,贷款金额肆拾肆万元(440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于2015年7月11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115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江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江波、抵押人周欢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24937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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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1094039)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2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8199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16日至2040年2月15日,贷款金额捌拾陆万元(860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55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08199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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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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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谢丽盘·阿不里孜(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10121721)
抵押人:阿地勒·司马义(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10090018)
我行于2022年5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丽盘·阿不里孜、抵押人阿地勒·司马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81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052年5月17日,贷款金额陆拾伍万元(65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谢丽盘·阿不里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谢丽盘·阿不里孜、抵押人阿地勒·司马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3810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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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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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801080316)
我行于2020年6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23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50年7月6日,贷款金额陆拾万元(60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923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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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余金桃(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004150049)
我行于2015年1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余金桃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3469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13日至2040年1月12日,贷款金额壹佰零肆万元(1040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了(2016)新证经字第93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余金桃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余金桃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3469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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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詹志超(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7009067855)
抵押人:王永红(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209281149)
我行于2011年12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詹志超、抵押人王永红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10042703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36年12月15日,贷款金额贰拾柒万元(270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12月16日出具了(2011)新证经字第462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詹志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詹志超、抵押人王永红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10042703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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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燕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208202710)
抵押人:晋新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908072721)
我行于2013年7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燕军、抵押人晋新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54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33年7月24日,贷款金额贰拾捌万肆仟元(284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30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364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燕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燕军、抵押人晋新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54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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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龙(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808241913)
我行于2015年6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421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至2030年6月24日,贷款金额贰拾柒万壹仟元(271000元)整。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88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2421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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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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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809133040)
我行于2020年1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2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46年1月31日,贷款金额叁拾柒万伍仟元(375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7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2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 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丁亮(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307181315)
抵押人:金晓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507091322)
保证人: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934268556)
我行于2018年4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丁亮、抵押人金晓燕及保证人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33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4月23日,我行向借款人丁亮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7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至2048年4月22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390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丁亮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丁亮、抵押人金晓燕及保证人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33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龚永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1255217)
抵押人:于永玲(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607255921)
我行于2016年8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龚永进、抵押人于永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07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6年8月9日,我行向借款人龚永进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8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9日至2036年8月8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8月9日出具(2016)新乌证内字第34706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龚永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龚永进,抵押人于永玲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07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哈里白克·哈热曼(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03062810)
抵押人:古孜来·斯拉依(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910200866)
保证人:新疆名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20658)
我行于2013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里白克·哈热曼、抵押人古孜来·斯拉依及保证人新疆名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617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4年1月3日,我行向借款人哈里白克·哈热曼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8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3日至2039年1月2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23124号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哈里白克·哈热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里白克·哈热曼,抵押人古孜来·斯拉依,保证人新疆名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617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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