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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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孟有生:

  本院受理原告代明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7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4000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举证)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刘付荣: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757号原告张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以20000元为基数2015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为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希玉花: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3172号原告李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款付清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由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娄玉华: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玉华、李振修、蔡军、帅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9436.48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1057‰计算);3.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4.被告娄玉华、李振修、帅红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玉华、李振修、帅红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蔡军主张权利;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5.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军、娄玉华、李振修、帅红明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付林芳: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霞、郝立斌、付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2.被告张红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9351.26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1057‰计算);3.被告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4.被告郝立斌、付林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立斌、付林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张红霞主张权利;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红霞、郝立斌、付林芳负担4733元,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元。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新疆振冠尚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臣:

  本院在执行宁宝静与被申请人新疆振冠尚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宝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追加张臣为本案被执行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通知及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付林芳: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霞、郝立斌、付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郝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000元;2.被告郝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6441.82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1057‰计算);3.被告郝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4.被告张红霞、付林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红霞、付林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郝立斌主张权利;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郝立斌、张红霞、付林芳负担3430元,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元。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肖回仁: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回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肖回仁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4082.46元(截至2023年3月21日);2.被告肖回仁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5187‰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肖回仁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1240元。案件受理费3182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肖回仁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何忠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玺与被告何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何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国玺借款140000元;2.被告何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国玺利息9948.29元;3.被告何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徐国玺自2020年12月26日至该借款本金2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何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徐国玺自2021年11月26日至该借款本金12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5.被告何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国玺保全费1311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忠进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安华、俞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仙萍与被告安华、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华、俞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仙萍借款本金582800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76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安华、俞翠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你们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杨冬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杨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冬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勇返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杨冬英负担。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李祥顺:

  原告伊静与被告李祥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李建花:

  我院受理的原告程生贵与被告李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建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程生贵饲料款7675元;2.驳回原告程生贵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李万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爱萍与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爱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李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爱萍支付公告费700元,以上合计 407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万成负担。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齐成伟,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01209167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348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齐成伟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518741.66元、利息 27241.39元、罚息 2035.11元,本息合计548018.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哈帕尔·阿卜来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51211125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玛依热·外力,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206201365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3月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37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哈帕尔·阿卜来提、玛依热·外力已连续2期、累计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22052.18元、利息 1381.79 元、罚息100.28元,本息合计 223534.2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冯浩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11011353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蔡晓红,女,1980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004053722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873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冯浩刚及其抵押物共有人蔡晓红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4682.04元,利息10862.79元,罚息1546.76元,本息合计217091.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公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徐帅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68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孟捷,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11216123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潘美存,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405105568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8月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93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孟捷、潘美存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 317337.74元、利息 6989.38元、罚息 804.70元,本息合计 325131.8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段波,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506044498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段波(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506044498)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552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30279.17元、利息15259.59元、罚息1144.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6682.96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陆佰捌拾贰元玖角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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