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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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赵卫:

  本院受理原告郭家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家凯支付轮胎款101750元;2.被告赵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家凯支付利息50115元;3.驳回原告郭家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原告郭家凯负担1355元,由被告赵卫负担319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沈杰、陈建梅: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72号原告张雪梅与被告沈杰、陈建梅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陈建梅、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雪梅8630元;2.被告陈建梅、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雪梅利息830元;3.被告陈建海、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雪梅公告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建梅、沈杰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72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星星与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星星返还新A972BD日产牌逍客汽车一辆,车架号为LGBL4AEO1KD04536,发动机号为956627Y,若不能返还则向原告赔偿损失110058元;2.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星星支付租赁费用50000元;3.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星星支付鉴定费4000元;4.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星星支付公告费1050元;5.驳回原告董星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王有福、张惠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有福、张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李仲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兴与被告李仲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仲峰偿还原告马福兴的欠款及利息,被告李仲峰欠款18600元整及被告偿还自 2013年4月26日至今的利息(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利息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阜康市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娄玉华: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玉华、李振修、蔡军、帅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帅红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元;2.被告帅红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8575.72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1057‰计算);3.被告帅红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4.被告娄玉华、李振修、蔡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玉华、李振修、蔡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帅红明主张权利;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帅红明、蔡军、娄玉华、李振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 务 人 、 抵 押 人 :董金瑞(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906225217)

  你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996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董金瑞已连续8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9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459192.46元、逾期利息15511.56元,本息合计474704.02元。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董金瑞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董金瑞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 务 人 、 抵 押 人 : 王让顺(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502264412)

  保证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6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32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让顺已连续11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9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519891.78元、逾期利息24692.83元,本息合计544584.61元。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王让顺、保证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王让顺、保证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 务 人 、 抵 押 人 : 王岭(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005183011)

  抵押物共有人:宫付芹(女,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901303026)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576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岭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宫付芹已连续15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9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565235.41元、逾期利息37428.60元,本息合计602664.01元。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王岭、抵押物共有人宫付芹、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王岭、抵押物共有人宫付芹、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利娟(女,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10824842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冠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108196552)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124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利娟、陈冠辉已累计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9745.54元,利息0.00元,罚息0.00元,本息合计379745.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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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锐(男,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407031531)

  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562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锐已累计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8610.55元,利息5011.50元,罚息44.03元,本息合计653666.0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弭兆冬(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81214021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海叶匀(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001122827)

  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3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702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弭兆冬、海叶匀已累计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07481.78元,利息6575.71元、罚息41.93元,本息合计814099.4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治国(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40616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006162528)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8年3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86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治国、李丽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47873.51元,利息 12486.62元、罚息 893.34元,本息合计 361253.47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左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1020009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何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0112182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1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81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左涛、何源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1558.53元,利息9022.55元、罚息1210.65元,本息合计221791.7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狄颖(女,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907132424)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朱宗堂(男,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20504481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493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狄颖、朱宗堂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14188.89元,利息10453.34元、罚息648.60元,本息合计325290.8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晓宁(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82660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48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晓宁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03068.13元,利息 13335.33 元、罚息 898.55元,本息合计 317302.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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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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