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2
A+ | a法院公告
赵文梅、玛纳斯县康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龙与赵伟军、玛纳斯县康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龙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追加被申请人赵文梅为(2023)新2301执40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罗银、朱江丽、新疆罗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与罗银、朱江丽、新疆罗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海潮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依法变更异议人于海潮为(2016)新2301执16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陈江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元锋、哈小玲、陈佳一诺与被告中糖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第三人陈江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303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2642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2642.4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以上合计1694067.39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李国昌:
再审申请人杨桂谦与被申请人仓雨婷、 原审被告李国昌、奇台县三个庄子乡土圆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撤销本院(2021)新23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即:“被告李国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仓雨婷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被告杨桂谦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仓雨婷承担公告费700元;驳回原告仓雨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李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被申请人仓雨婷返还借款144000元;原审被告李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被申请人仓雨婷返还借款50000元;再审申请人杨桂谦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被申请人仓雨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仓雨婷负担2919元、李国昌负担3631元,杨桂谦对李国昌负担的3631元中的936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700元,由李国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新疆圣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昱亿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疏通管道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6日16时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席永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卫荣诉被执行人席永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卫荣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席永江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60区3丘19栋3单元6层6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583397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466717.6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何青基、石凤存:
原告周玉贵与被告何青基、石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86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44720元(86000元×0.01月利率×52个月),总计130720元;3.本案诉讼费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16时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吴建新、张建文、赵波: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781号原告骆发会与被告吴建新、张建文、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吴建新、张建文、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骆发会偿还借款91000元;2.被告吴建新、张建文、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骆发会支付2023年9月20日前借款利息106953.2元,2023年9月21日之后借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止;3.驳回原告骆发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6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316元,由被告吴建新、张建文、赵波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马秀芳、郝连浩:
原告刘文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马秀芳、郝连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刘文婷借款180000元,利息87820元,合计267820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530元,由被告马秀芳、郝连浩负担5791元,由原告刘文婷承担73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窦永飞、孙红莉:
吕大江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20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窦永飞、孙红莉夫妇支付欠款39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窦永飞、孙红莉夫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995元,2022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付至欠款付清为止;3.本案的保全费由被告窦永飞、孙红莉夫妇承担,合计501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月芝与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月芝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59518元(截至2023年6月19日);2.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马月艺自2023年6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刘山萌、罗云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锐与被告刘山萌、罗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山萌、罗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锐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方锐自2021年7月28日至该借款本金35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刘山萌、罗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锐借款本金61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方锐自2021年7月28日至该借款本金61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27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刘山萌、罗云坤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刘春:
李文楷、姚秀元诉你、陈忠俊、刘春华、刘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21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忠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忠俊支付借款利息20736元;3.要求被告支付2024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付清止;4.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6000元,诉求合计216736元;5.请求判令被告刘春、刘春华、刘宏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徐继川: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804号原告李文元诉被告徐继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徐继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元给付代偿款92000元;2.被告徐继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29748.2元,2023年7月1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清偿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给付至代偿款付清为止;3.被告徐继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元给付公告费1000元;4.驳回原告李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李文元负担325元,被告徐继川负担2735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杨明: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35号原告刘斌诉你、杨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杨明、杨亮以继承被继承人刘俊英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刘俊英应当向原告刘斌返还的借款23550元承担清偿责任;2.被告杨明、杨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斌支付公告费450元。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杨明、杨亮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文浪(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士兵证号:兰字第054798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7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1901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文浪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0969.21元、利息8263.40元、罚息931.62元,本息合计200164.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满建宏(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1216173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苏丽(女,1986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0603002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99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满建宏、苏丽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74528.17 元、利息 8713.19元、罚息1084.65元,本息合计184326.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曹红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209161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825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曹红义已累计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273648.83元、利息 0.00元、罚息 0.00元,本息合计273648.83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媛(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1102302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944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媛已累计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0889.86元,利息0.00元,罚息0.00元,本息合计350889.8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佳(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304233228)
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8年4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780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佳已累计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8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707779.27元、利息0.00元、罚息 0.00元,本息合计 707779.27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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