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1
A+ | a法院公告
陆晓刚: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陆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伟借款58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王福斌:
原告高建发与被告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建发返还借款20000元;2.被告王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建发支付利息17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70元,由被告王福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沈玉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丽英与被上诉人沈玉平、杨金、陈嘉杨、陈宇杨及原审第三人鼎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唐明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杰与被告唐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9010号),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55元及未按时还款违约金1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谢卫龙: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389号原告徐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明支付砂石料款113040元;2.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明支付利息28968.85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以欠付砂石料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砂石料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明支付公告费600元;4.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明支付保全申请费1085元;5.驳回原告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谢卫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谢卫龙: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384号原告昌吉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车款50000元;2.被告谢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0747.92元,并以未返还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昌吉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3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昌吉市新驿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谢卫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苏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志青与被告苏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苏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蔡志青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527元;2023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并向蔡志青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31元、公告费850元,合计2681元,由原告蔡志青负担647元,被告苏建兵负担20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沈杰、陈建梅: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739号原告王汉军诉被告沈杰、陈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沈杰、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汉军偿还代偿款8630元;2.被告沈杰、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汉军偿还代偿款利息8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沈杰、陈建梅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安兴(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11106223X)
债务人、抵押人安兴(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11106223X)及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2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999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52,242.89元、利息9,625.53元、罚息1,589.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3,458.03元(大写:贰拾陆万叁仟肆佰伍拾捌元零叁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 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蔡燕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906263335)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升
债务人、抵押人蔡燕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906263335)及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3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4749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852,066.06元、利息145,381.96元、罚息14,653.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12,101.49元(大写:叁佰零壹万贰仟壹佰零壹元肆角玖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8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黎亮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06年9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黎亮、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L-B-01-2006-0553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6)新乌证内经字第5155号。
根据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黎亮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91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203号名筑花都小区西区10栋4层1单元4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13日至2026年9月13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3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269.08元、利息人民币2894.37元、罚息人民币1400.7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平(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8110080319)
债务人、抵押人周平(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8110080319)及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3年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187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468,141.59元,利息69,794.87元,罚息13,215.4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1,151.88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捌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晁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40806602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20年7月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1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晁燕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45001.63元,利息 15329.02元、罚息 720.45元,本息合计 561051.10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则孜·阿布都热依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750307035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巴哈尔姑丽·艾买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740503032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717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则孜·阿布都热依木、巴哈尔姑丽·艾买尔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0月2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6911.29元,利息5989.23元、罚息437.89元,本息合计213338.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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