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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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阳、徐永祯:
本院在执行邵文风与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文风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徐永祯、徐宏阳为本案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余秋玲:
原告李海军、李雪娇与被告余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6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801元(37690元×0.3%×69月,2017年11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3.被告余秋玲以3769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0.3%计算);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454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李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丽娟诉被告李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33044元及利息3534.41元(利息以13304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共计136578.41元;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吴书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颖与被告吴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刘新:
原告新疆先导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准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新、新疆天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天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8481号),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四被告给付工程款374500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欠款损失95684元(2016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6日);3.判令被告自2023年5月17日起以欠付工程款374500元为基数按年息3.65%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审计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张红伟: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37号原告聂应元与被告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应元支付化肥款5000元;2.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应元支付利息130元(已计算至2022年1月7日),并以5000元化肥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化肥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原告聂应元支付利息;3.驳回原告聂应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张红伟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严虎: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397号原告李俊夫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俊夫返还装修款24500元;2.被告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俊夫支付2023年6月1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476元,2023年6月2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45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李俊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李俊夫负担39元,被告严虎负担514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张津语: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如楠与被告张津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98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咨询费15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6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张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福斌与被告张红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福斌给付报酬1895元;被告张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福斌赔偿逾期付款违约损失411元;2022年1月10日之后的违约损失以年利率4.25%计算并向原告聂福斌支付至上述报酬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张红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闫浩斌: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乐佳家商行诉闫浩斌、汪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092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5301.34元 (计算方式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430928.6元×同期贷款利率×天数=145301.34元),本息合计576229.9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3年5月16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马小兵: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321号原告李生发与被告马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马小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生发返还借款本金114000元;2.被告马小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生发支付借款利息50979.81元,并自2023年5月16日起以72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4.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3.驳回原告李生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马小兵负担4018元、原告李生发负担412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朱长湖: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251号原告王文霞与被告朱长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朱长湖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文霞给付农资款19700元;2.被告朱长湖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文霞支付2014年5月9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1240.26元。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欠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3.被告朱长湖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文霞支付公告费450元。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朱长湖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251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收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黄生从:
本院受理原告骆发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生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骆发武偿还借款本金333500元;2.被告黄生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骆发武给付公告费 450元;3.驳回原告骆发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2元,由原告骆发武负担935元、被告黄生从负担613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赵强: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87号原告郭家凯与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家凯支付货款56800元;2.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家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666.25元,利息自 2023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671.97元,由原告郭家凯负担748元、被告赵强负担1923.97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87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张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华均与被告张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岳华均给付劳务费30000元;给付逾期劳务费的利息2339元;2023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给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向岳华均给付至劳务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4元,由原告岳华均负担4元,被告张鹏飞负担1410元。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高博、顾文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博、顾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高博、顾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99元;2.被告高博、顾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0475元(截至2022年9月28日),其余利息自2022年9月29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1.155%,以199999元为基数,计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3.驳回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被告高博、顾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赵多湖、谭小燕:
原告董开元与被告陈国全、赵多湖、谭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陈国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董开元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205元,合计21205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董开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董开元负担156元,被告陈国全负担764元。你们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王茂明、邵金娥:
债务人、抵押人王茂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7203210018)、邵金娥(女,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6910140125)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住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2]年[81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4519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茂明、邵金娥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24期累计6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2892.85元,利息36902.7元,共计欠款329795.55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赫社木、马玉梅:
债务人、抵押人赫社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10171415)、马玉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90120142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14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43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赫社木、马玉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6期累计2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94934.36元,利息15574.59元,共计欠款210508.95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加林·斯马吾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707010718)
保证人:革命古丽·吐尔逊那勒(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6909251623)
你们与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3121号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2215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2年8月3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万元,贷款期限为25年,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11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9月,已连续11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9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1448.35元、逾期利息12474.89元、贷款本息合计303923.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402139011)
李文晖(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310253225)
保证人:新疆南源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列俊
你们与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211-56504《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3206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1年9月22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3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7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9月,已连续1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9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17826.82元、逾期利息18560.45元、贷款本息合计336387.2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毛江英(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02106326)
你与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1269《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400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0年12月9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1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7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9月,已连续1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9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5849.60元、逾期利息15103.16元、贷款本息合计310952.7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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