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9

A+  |  a

  法院公告

  郁国青、王海英:

  原告李军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118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125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77元(以131256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共计111天,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即131256×3.45%÷365×111=1377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以131256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金额合计1376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6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苗苗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苗苗预付商品货款36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

  原告周站华与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9752号),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装修费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李忠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英与被告李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8667号),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罗英、李大娃、李小妹:

  本院在执行冯洪智与李武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武常已故,申请执行人冯洪智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罗英、李大娃、李小妹为(2005)昌民一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李富荣: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新疆筑成博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新疆名开电气有限公司、李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 (2023)新230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第一项为新疆筑成博容商贸有限公司向新疆名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2048.4元;2.请求依法撤销第二项新疆筑成博容商贸有限公司向新疆名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980.78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诉讼期间的费用。(不服金额:77883.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冬鹏诉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375元及利息20130元(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9月10日,158375元×3.85‰月利率×33个月=20130元)共计1785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及所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公证公告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1096518)

  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刘烜及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323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530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36个月,由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4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29日,贷款已逾期385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68963.2元,利息人民币42392.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11355.5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庞波(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10033157)

  债务人(抵押人)庞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32069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50011061号的《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4648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庞波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2月3日,贷款已逾期419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4078.72元,利息人民币4169.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8248.4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刘建刚、史宝如:

  债务人、抵押人刘建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305201451)、史宝如(女,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30717142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000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201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刘建刚、史宝如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1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3000.19元,利息12230.4元,共计欠款185230.59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马晓鑫:

  债务人、抵押人马晓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1106051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06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21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马晓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2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8期、累计3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45242.92元,利息19441.4元,共计欠款264684.32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林涵、朱明亮:

  债务人、抵押人林涵(女,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902181528)、朱明亮(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91229311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31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98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林涵、朱明亮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1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3期、累计38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54496.15元,利息14087.94元,共计欠款268584.09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赵全花:

  债务人、抵押人赵全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89020253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米东]支行[2019]年[53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证经字第244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赵全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27期、累计3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83339.39元,利息61676.56元,共计欠款545015.95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杨凯龙:

  债务人、抵押人杨凯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808251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米东]支行[2016]年[052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562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凯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26期、累计48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1385.1元,利息33715.01元,共计欠款315100.11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张应海、高岚:

  债务人、抵押人张应海(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4080013)、高岚(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703122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9]年[003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应海、高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6期、累计17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66117.84元,利息50104.23元,共计欠款716222.07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王杜娟:

  债务人、抵押人王杜娟(女,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71017502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米东]支行[2018]年[855]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杜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8期、累计5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80413.61元,利息17012.3元,共计欠款497425.91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核债通知

  焦雅丽:

  债务人、抵押人焦雅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506174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9]年[1-3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焦雅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1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19期、累计2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47816.04元,利息32936.75元,共计欠款380752.79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