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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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3)新2301民初(388号),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的上诉状。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上诉请求为:1.判令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七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上诉金额为830515.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立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立辉支付利息6286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2023年4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3.驳回原告周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周立辉负担387元,由被告张飞负担773元。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蒋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甫堂与被告蒋明、李忠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蒋明、李忠卫立即支付“阜彩贵都”项目拖欠工程余款1967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宋建江: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518号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诉被告玛纳斯县莆玛情商贸有限公司、宋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宋建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给付货款101435元;2.被告宋建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给付利息7159.62元;3.驳回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986元,由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负担616元,被告宋建江负担337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张学侠: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104号原告张发文诉被告张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张学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发文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张学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发文支付利息577.5元,并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发文支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张学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发文支付公告费95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孙玉林:

  原告魏晓霞与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10月17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 33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2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截止2023年4月2日为18478.12 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公证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成菲菲(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301097624)

  抵押人:张箭栋(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301017639)

  我行于2009年7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成菲菲及抵押人张箭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7178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贷款金额壹佰伍拾捌万元(1580000元)整。此《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3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成菲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成菲菲及抵押人张箭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57178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方双全、方秋兰(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7602140014、350321197802030800)

  保证人:新疆中基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34456138W)

  我行于2013年9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方双全、方秋兰,保证人新疆中基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911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23日至2028年9月22日,贷款金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354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方双全、方秋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方双全、方秋兰及保证人新疆中基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911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磊(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11070637)

  我行于2018年1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161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48年11月19日,贷款金额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5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161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培荣(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7403200010)

  抵押人:郁秀红(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509200589)

  我行于2009年7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培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080069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9年7月10日至2029年7月9日,贷款金额玖万陆仟元(96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09年7月10日出具(200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培荣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培荣、郁秀红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080069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吕叶(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12134423)

  我行于2018年4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45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43年5月1日,贷款金额肆拾玖万元(49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5月2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0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吕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吕叶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45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严晓清(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2250722)

  抵押人:马黎彬(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40118051X)

  担保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0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严晓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07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至2042年10月29日,贷款金额壹佰伍拾陆万元(156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严晓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严晓清及担保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07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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