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勇与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3
A+ | a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查明并认定,郑超勇已将其依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182号民事判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执1762号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所享有的对信毅、李献民、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并经由申请执行人郑超勇确认。因此,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2023)粤0511执恢2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2019)粤05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的债权人,请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人信毅(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512221411)、李献民(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208151815)、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立即向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郑超勇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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