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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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都西克尔、古力米热·吐鲁洪: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26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5949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你们已连续14期且累计4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35984.36元,利息8894.76元,本息合计144879.12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友: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32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3536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你已连续11期且累计4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286466.25元,利息11904.69元,本息合计298370.94元。现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龙兴盛:

  借款人(抵押人)龙兴盛(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1012074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7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112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68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4期,累计违约18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4885.77元,利息16190.32元,本息合计261076.0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努热曼·艾麦提:

  借款人(抵押人)努热曼·艾麦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6212011449)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0000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90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3期,累计违约17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6370.3元,利息10652.77元,本息合计257023.0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人:帕提古丽·吾尤甫,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23198403230826

  艾科热木·阿木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8302050935。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0100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139999100588040100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48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2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壹佰捌拾壹元柒角贰分(小写:146181.72元);利息人民币:贰拾壹万零玖佰陆拾伍元陆角贰分(小写:210965.62元),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叁角肆分(小写:357147.34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宋杰:

  借款人(抵押人)宋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60718001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00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9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1期,累计违约26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74153.19元,利息25386.16元,本息合计599539.3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晔、许向东: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金额:24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254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你们已连续21期且累计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215993.95元,利息23418.33元,本息合计239412.28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阿卜杜库杜斯·阿卜来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9903052711)

  你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由阿卜杜库杜斯·阿卜来提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1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债务人阿卜杜库杜斯·阿卜来提邮寄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已逾期256天。截止到2023年4月11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8194.01元、利息9764.24元,本息合计187958.2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小平:

  借款人、抵押人王小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0108272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6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80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1期,累计违约26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14947.88元,利息4297.6元,本息合计219245.4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童月玲、周勇:

  债务人、抵押人童月玲(女,身份证号:652722197307230021)、周勇(男,身份证号:65272219690613073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B:【家居】字【营业部】行【人民路】支行【2013】年【509】号《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56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童月玲、周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0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3日,贷款逾期31期累计39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2549.94元,利息10845.75元,共计欠款63395.69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吐尔孙江·吾甫尔、阿依古丽·吾拉木:

  债务人、抵押人吐尔孙江·吾甫尔(男,身份证号:650204197111250758)、阿依古丽·吾拉木(女,身份证号:65010319800214282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营业部】行【营业室】支行【2012】年【二手贷32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45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吐尔孙江·吾甫尔、阿依古丽·吾拉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0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23日,贷款逾期17期累计50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15431.8元,利息8512.89元,共计欠款123944.69元,以及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磊:

  债务人、抵押人张磊(男,身份证号:65220119830612251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2】年【027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51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磊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3年10月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8日,贷款逾期17期累计50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071.14元,利息1485.86元,共计欠款18557元,以及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伊力甫江·吐逊、古丽努尔·买合提:

  债务人、抵押人伊力甫江·吐逊(男,身份证号:653021198504011419)、古丽努尔·买合提(女,身份证号:65300119920927142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友好e抵快贷012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8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伊力甫江·吐逊、古丽努尔·买合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8日,贷款逾期19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4994.73元,利息23903.53元,共计欠款248898.26元,以及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韦水军:

  债务人、抵押人韦水军(男,身份证号:65270119710715173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4】年【014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88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韦水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8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2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53993.52元,利息30710.04元,共计欠款484703.56元,以及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周宗智、赵晶: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周宗智(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201166918)、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赵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0911072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153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914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周宗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赵晶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5期,累计违约8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93088.96元,利息3350.00元,本息合计296438.9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祖力皮卡尔·热合曼、如克艳木·买买提: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28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85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10月8日你们已连续9期且累计2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67783.8元,利息6323.65元,本息合计174107.45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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